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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益让渡”看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

郭文君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本文作者:郭文君,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硬科技合规官”品牌合伙人

“权益让渡”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重庆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的探索。据了解,2018年底,重庆大学作为重庆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试点单位,制定了《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提出了“权益让渡”转化模式。

什么是“权益让渡”?重庆大学技术转移研究院院长吕学伟在相关报道解释说,“‘权益让渡’是一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即对于允许转让的科技成果,由学校评估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将成果所有权让渡给完成人或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由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2022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中,对“权益让渡”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改革基础上,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可以看出,“权益让渡”是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探索与创新。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时,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这种情形下,职务科技成果仍带有“国有资产”的属性,在实施转化的过程中仍避免不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尤其是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院所高校将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公司后续融资、国有股东转让股权直至上市等各种事项需要履行报批、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一系列国资监管程序,可能引起公司其他股东的顾虑,影响公司发展效率。此外,院所高校也担心公司如果发展不顺,造成投资损失,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权益让渡”本质是院所高校在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后,进一步将留归院所高校的部分直接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即所谓“让渡”,使成果完成人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整权益,能够自主决定如何转化。

《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将科技成果“权益让渡”的对价分为“现金”和“约定收益”两种方式。“现金”方式下,院所高校向成果完成人一次性收取成果转让费用即“资源占用费”。例如重庆大学规定资源占用费按科技成果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如下表:

“约定收益”方式下,成果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的完整权益后,需要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至项目公司。院所高校获得的对价是企业未来分红、股权转让、上市乃至清算时对应股权的收益。“现金”对价方式更适合科技成果应用场景清晰、定价明确或成果价值相对较小的情形。这种方式下,成果完成人取得科技成果的完整权益后,可以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约定收益”方式更能够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发起时转化前景无法预判、转化价格无法确定的问题。院所高校的收益与公司未来的发展紧密相关,能够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长期收益,也更有动力和公司一起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落地转化,实现真正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我们去年在直播间中邀请喻敏老师介绍的中科大赋权探索(相关链接:直播回放 |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实践问答解析)正是采用了这种方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将此项改革称为“以事前约定收益为基础的职务科技成果协同转化模式”,计划选择2家赋权试点单位启动改革,在2023年底前,高校院所与科研团队采取“约定收益”方式共同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数达到10个以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这项改革的潜在风险在于合作转化的各方在收益分配条款约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对风险共担没有达成共识,后续极容易产生科技成果的归属收益分配纠纷。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关注以下几点:

1.“约定收益”即转让价款应包含项目公司分红、股权处分收入、公司清算分配等全部收益。在公司减资或清算时,股东分回的可能为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建议明确此种情形下财产交付方式。

2. 建议约定院所高校可以通过成果完成人行使股东“知情权”,保证院所高校有权列席公司三会,了解项目公司经营情况,查阅、复印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相关原始凭证等。

3. 建议约定院所高校有权要求成果完成人以指定方式处分标的股权,成果完成人在自行处分股权前应当征得院所高校同意,甚至直接要求成果完成人将对应股权质押给院所高校。在对公司的“控制权”方面,院所高校可以通过成果完成人委派或推荐公司董事、监事,要求公司重大事项事前批准或备案。

4. 项目公司未来如果申请上市,关于标的股权的特别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不稳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在公司上市前期的某个节点对此约定作出豁免。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权益让渡”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深化,对于非赋权改革试点单位,尤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能否适用该政策还存在不确定性。建议非试点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具体咨询,或可以根据项目目标和监管要求考虑“多维度多指标转化对价”“以资管公司为载体实现约定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混合对价”等其他变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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